EHEIM GmbH & Co. KG公司Deizisau分部、 德国Müller & Pfleger GmbH & Co. KG公司Rockenhausen分部、 德国Eugen Jäger GmbH公司Wüstenrot分部适用条款细则 (版本最近修订时间2004年8月)
1. 适用对象
交货产品和服务全部按本条款作为执行依据。客户条款内容即便没有同本条款的规定构成直接冲突,冲突内容只要未经双边协商确定,仍以本条款为准。关于双方约定的内容除非优先于订单确认的内容执行,抵触内容经双方书面确认构成法律效力。上述规定同样适用双方口头达成的约定。
2. 要约
要约对双方不构成约束力,要约内容可以修改。技术图文资料除非以书面形式明确确认,否则对双方没有约束力。供货方有权更改合同货物和服务,并对最初设计和形态加以改动。但改动的内容仍以订单内容并且兼顾客户提出的合理看法,不会同原先设计内容和形态有较大出入。
3. 购销合同签约
订单接受传真或邮件等书面形式下单订购。客户来电订货,该票货物订购在收到伊罕的书面确认后方可生效。
购销合同确立方式如下:
a) 订单经我方(即伊罕)书面确认
b) 按订购货物交货
c) 客户收讫发票
货物价格按确认订单时采用的现行费率为准。增值税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按现行税率执行。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货物价格按出厂价执行(货物价格不包括包装费)。客户订货以后我司发布了最新的价格表,价格表中涉及客户订货的产品,新订价格如果对客户不利,客户可以在公布最新价格表之后取消合同。
出口货物交货方式如下:(一)运抵德国边境(运费准免)或;(二)在德国海港交货(按船上交货价)。以上交货方式含包装,但关税和保险由客户承担。关税由货代公司预付。
订单确认之后截止交货相隔时间达四个月以上的,在此期间伊罕可以按供货商通过的最新价格上调价格。
4. 付款方式
客户按发票金额在下述付款期结清全部货款的按以下方式结算:(一)货款在14日内付清的,享受2%折扣;(二)货款在30日内付清的,按实价付款。以上付款以现金方式结算。支票或汇票只能在找他人代付的情况下被接受。催收货款产生的费用、折扣费用以及汇兑差额由客户承担。
5. 信用审核鉴定
订单受理以后如有正当理由表明客户存在以下情况的:(一)偿债能力出现问题;(二)出现信用问题,伊罕可以要求客户预付货款,也可以要求客户提供担保。如有证据表明客户信用不足,客户须委托有良好资质的国有信用机构出具书面文件予以说明。客户没有预付也没有提供担保,伊罕将采取以下措施:撤销合同、按必要支出要求客户如数偿清相关费用(含律师费)。
6. 交货方式
交货期以伊罕规定为准。客户提供所有履约信息,按合同具备并且落实履约要件之后,伊罕组织交货。
货物实际交货或准备发货的日期被视为该票货物的交货日期。
关于交货期达成的约定只是大致安排。交货日期除非按约定的固定日期执行,实际交货的时间可以延长(但延期时间最多以4周为限)。
双方约定合同非伊罕原因延缓执行,交货期按延期相同的时间顺延。伊罕供货商如果也有上述情况(即非供货商原因,造成其签约合同暂缓执行),也按上述规定执行(即供货商的合同按暂缓期顺延)。
我方可以安排部分交货。
双方明确因货物延期交付产生的诉求(权利主张),按第10条(c)款执行(详见下文)。
7. 客户提出修改合同
合同签约之后客户可以提出修改,但规定,新订内容经伊罕决定之后方可生效执行。双方明确合同约定的法定履约义务不受新订内容约束。
8. 关于风险转移的约定
客户得知货物做好启运准备起(或者货物已经启运),货物风险转嫁与客户承担。客户没有提出发运指示,我方可以按合同规定的义务安排货运(实际操作,我方不会选择最廉价的方式组织交货)。
9. 验收、产品质量问题截止答复期
货物接收后,客户可以自行组织验收,也可以委托代表、承接该票货物运输的货代公司代为验收。货物经查有明显质量问题的应立即来电讲明,并于8日内书面具体说明。逾期没有提出的,该票货物视为通过验收(详见《德国商法》第二版第377章)。
货物有内在质量问题的,客户在来件中应按货物在最初货检时发现的问题具体说明(此款法律依据详见《德国商法》第二版第377章)。货物自验收起有一年诉求期,逾期提出者恕不受理。客户在来件中指出的质量问题如果是由于装卸货不当或未遵照使用说明而造成的,上述质量问题概不受理。
10. 保证
a) 客户有正当理由提出的质量问题并且质量问题是在规定期间提出的,由我方负责维修(我方结合具体情况也可以全部予以更换),维修费和更换费由我方自理;客户指出零部件提出有质量问题的,客户提出后务必在6个月内交我司处理。部件更换以及发送给客户产生的费用由我方承担。
b) 维修件在合理期间内无法修复的,而且宽限期之后仍无法修复的,客户可以撤销合同,也可以提出降低购价。
c) 任何损害只要有法律规定作为依据,包括侵权、侵犯合同义务等这些作为依据的,客户无权提出损害赔偿,已经开支的费用也无权提出索偿(统称“损害赔偿”)。
上述责任概不适用以下情况:
伊罕按法律强制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例如:《产品责任法》规定的义务);此外,预先可以想到的损害、重大过失造成之损害、人身伤害责任(包括有损人体健康之责任),伊罕可以代所属人员(例如:高级雇员、代表)承担;预先可以想到的损害或重大过失造成之损害,伊罕也可以代员工承担。上述规定包括以合同基本义务违约为由提出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必须指出,损失、损害为该类型合同不可预见的类型。
按举证责任拿出证据的,不受上述规定影响。
d) 产品责任赔偿按《产品责任法》执行。产品责任赔偿方面伊罕已经购买了相关险种的,实际的赔偿范围遵照签约保险合同的规定执行。
11. 关于所有权保留的约定
双方业务关系形成的诉求在全部落实之前,交货部分的货物所有权仍旧归伊罕所有。
客户可以随时撤销合同或订单。撤销后按相关规定,客户在日常业务运行期间可以处理已收货物。客户在进货价,即成本和结算利息付清全部应付款之前,按合同约定保留转让权,将已收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伊罕(即所有权续延保留)。双方在业务期间,客户不必向终端客户透露所有权续延保留的情况。如果双方业务关系亮起“红灯”,在伊罕提出三次警告后,客户仍没有作为的,根据要求,客户必须提供收货方客户的信息(例如:单位名称、地址)。客户按本合同向终端客户提出之诉求形成的权利,包括保留所有权形成的权利,客户在此声明将这些权利全部移交伊罕所有。
对于已经移交的诉求,除非伊罕撤销申索权,客户有权并有义务办妥。只要所有权保留还在有效期间,货物不准设定质押,货物的权利也不准授予第三方所有。伊罕按所有权保留的规定可以没收货物(没收货物并不表示放弃所有权保留的权利)。
货物的所有权及其移交伊罕的诉求,经客户提出可以全部转让给客户。前提是伊罕是诉求主体(即申诉方),而且诉求项下的货物价值超过诉求全部价值的15%(包含利息和成本)。
12. 数据保护
《德国数据保护法》第33章规定,合同机读格式资料由伊罕保管,并按合同确定的业务关系处理。上述文件资料的保管及其处理应向客户说明。数据信息视同保密资料应严守机密。
双方向对方保证:本合同在履约期间对方提供的机密信息一律严守保密。
13. 知识产权
交货货物及其配套图纸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工业设计权、专利权、专有知识等权利。客户明确伊罕是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客户保证在转销货物期间一旦得知其它单位存在侵犯伊罕知识产权的情况,立即向伊罕书面反映。
14. 客户法定状态变化
客户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向伊罕书面反映:公司解散、申请破产、法定形式和所有权结构重大变动、总部迁址、公司搬到境外。上述情况没有提出而造成伊罕损害的,客户应给予伊罕相应赔偿。
15. 存续条款
本条款如有任何内容经认定无效,其它内容仍有效,不受无效条款影响。
16. 履约地、司法辖区
合同履约地/付款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Esslingen或Neckar。履约双方的法定关系受德国法律管辖。双方法定关系不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CISG)约束。履约期间产生的纠纷,尤其是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双方约定提交Esslingen或Neckar当地主管法院审理。
伊罕结合实际情况,也可以向客户总部所在地司法机关提起诉讼。